第五章。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与社会力量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共同出资建设或收购,按投资比例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出资份额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政府出资部分 政府投入的建设或收购资金.地方优惠政策折算资金,土地出让金作价投入等。二、社会力量出资部分.建设或收购资金投入,建设用地权益价和其他配套投入 房屋拆迁补偿投入和其他形式的投入,第三十一条 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住房困难的投资个人和投资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配租。多余住房经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面向社会出租,第三十二条。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满三年后、各产权主体可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份额。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若需改变用途。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由共有产权人协商,可委托共有权人中一方管理.也可聘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