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 多方参与,利益分享 责任共担合理分担,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租补分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营运有序、管理有序规范的原则 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公益服务性质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有权申请租住.或合租 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场租金 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七条、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根据其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分类补贴 租赁补贴统一以住房券结算、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租补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并报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持有 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