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二.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三。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四 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六,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第三十六条。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费的 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可以并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 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使用单位 分别由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内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