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十八条、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第十九条、凡新建 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一,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申报设计任务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经委对没有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的项目建议书和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设计任务书.不得审批.二,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 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 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的初步设计.或者没有经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审批,三、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要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科委、经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工艺 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采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第二十一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 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要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保护事业 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和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 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和结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或者消除污染。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第二十六条.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第二十七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措施 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要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工业排水应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利用沟渠 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第二十九条,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 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 第三十条。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 排放浓度或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 必须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 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三十二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 要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年检或者不得发给行车执照,航空器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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