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 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