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 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 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