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 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 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 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 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 责令限期交回 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 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