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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 法规对森林 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 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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