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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 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 绿色北京的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 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 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 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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