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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 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 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 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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