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 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 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