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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 完成地上建 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 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二。土地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 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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