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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 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 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二。土地利用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 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 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 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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