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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已获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 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合同定金。退回已获得补偿费本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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