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二.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四 分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五,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产品.防火材料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六、管理公安消防队伍 编制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发展计划,对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消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规定、按主管公安机关的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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