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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二,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四、分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五、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六,管理公安消防队伍。编制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发展计划。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 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 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第五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消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规定,按主管公安机关的分工 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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