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二.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四 分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五、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六、管理公安消防队伍 编制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发展计划.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 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 发布火灾信息.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第五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消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规定,按主管公安机关的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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