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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二、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三 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四、分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五,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产品.防火材料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六。管理公安消防队伍.编制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发展计划.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第五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消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规定,按主管公安机关的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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