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四条.消防车 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 超越 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 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医疗.防疫.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参与水灾 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 撤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