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 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四条,消防车。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医疗,防疫、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参与水灾,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 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