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四条.消防车.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 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 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医疗、防疫 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 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参与水灾。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 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