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四条,消防车 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 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 不得穿插。超越 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 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医疗。防疫,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 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参与水灾、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 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 撤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