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 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四条.消防车,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医疗 防疫。交通。供电 供水 供气 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 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 参与水灾 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