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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 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 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 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 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四条.消防车,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 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 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医疗 防疫。交通 供电,供水.供气 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 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参与水灾、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 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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