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四十三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赴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火场总指挥烧由公安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 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 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 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厂场所发生的火灾 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四条.消防车.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可以实施破拆,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优先通行.第四十五条,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 个人.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指挥 医疗,防疫。交通、供电 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应配合支持火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护.第四十六条.消防队伍在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在保证消防执勤的同时。参与水灾 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救助、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受益单位、保险公司或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 撤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