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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落实防火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 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第十条。教育 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 教学内容、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 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四条、多产权建筑以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第二节、公共消防设施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 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制订城市详细规划 应根据消防规划和有关标准对城市消防建设作出具体安排、消防规划的编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消防规划进行城市消防建设 保障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更新及维护经费。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电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第十六条、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没施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计划,并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建设部门和供水单位负责.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用途 确需调整的 应征得市.地洲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申报 审批,第十八条,城市应当按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应优先改造和补建,可作为消防用水水源的地方、应当建设消防取水设施,第十九条,城市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阻塞,第二十条、对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可采用集中监控。巡检的技术手段.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密集的区域。可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工矿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非建制镇,应当参照有关标准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第三节、防火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国家尚无技术规范或规范之间有冲突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认可。第二十四条,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和规定期限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不得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第二十五条。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经技术检测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和电气设施,设备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第二十九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应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许可 消防产品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生产,经营 维修,安装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依法认可的企业际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灌充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三十条。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应标记明显,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小型商场、小型娱乐场所、高档装修的住宅、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装置、提倡城市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自动消防设施的业主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设施运行情况.第三十一条。隧道.地铁。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非化学品市场不得储存 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场所灌充、装卸,销售瓶装液化气,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 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公安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开发 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产品,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 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的办法。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歌舞厅.影剧院 宾馆,饭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办大型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和其他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审核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举办.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经批准成立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消防产品,工程.设施的检测以及消防技术咨询.火灾隐患的整改论证等消防技术中介服务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认可的消防安全培训、一、机关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保卫机构负责人。三。专.兼职消防人员。四 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 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 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六。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丁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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