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组织与保障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规划组,织建设公安消防队 站.专职消防队,站。第三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厂矿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火灾危险性较大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和列为国家 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站,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站,应符合公安消防队、站.的建队.站、标准.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站、参照公安消防队、站。的建队 站、标准建设。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开放区 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义务消防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器材 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四十条。公安消防机构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办案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站,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及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建设工程项目应将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投入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监督,已投入使用的应列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更新改造计划,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专项经费、接受的社会资助和捐赠,应用于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救助在消防训练.扑救火灾及社会抢险救援中伤亡的消防队员及有关人员,保险公司应在财产保险防灾费中划拨专款,用于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电信部门应免收火警电话,消防调度指挥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通信费用,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