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三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二 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经检测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