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二、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经检测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