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二,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三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经检测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