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二、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三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 消毒的 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经检测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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