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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城市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城市应当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收费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不含热电厂用水、未达到40。以上的城市.需要申请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用户需要新增用水计划的。应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其设施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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