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城市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城市应当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含热电厂用水,未达到40,以上的城市 需要申请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用户需要新增用水计划的,应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 设备和器具,其设施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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