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七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九条,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第三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 的滞纳金 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 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对校核后的水表计量仍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核 供水企业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