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七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者 事后应当及时修复、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九条,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第三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 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对校核后的水表计量仍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核 供水企业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