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七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九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 第三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 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对校核后的水表计量仍有异议的 可书面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核。供水企业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