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七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 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九条,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 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第三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 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用户对用水类别 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对校核后的水表计量仍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核。供水企业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查实,校核 并书面答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