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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 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 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清洗 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质报表,检测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并定期公布,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就供水水质状况向当地城市供水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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