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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 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 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半年清洗 消毒一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 检测资料。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质报表 检测资料进行分析汇总 并定期公布,第二十六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质状况向当地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查询 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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