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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县级以上建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质报表、检测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并定期公布.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就供水水质状况向当地城市供水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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