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轻质隔墙工程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8 1 2。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8.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8,1。4,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2。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3,预埋件或拉结筋,4。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8 1、5.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m2计为1间,8,1。6 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8 1.7.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1.8、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