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轻质隔墙工程8、1 一般规定8。1 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 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 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8 1,2,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施工记录,8 1.3。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8,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2,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3,预埋件或拉结筋,4.龙骨安装.5.填充材料的设置、8 1.5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m2计为1间,8,1。6。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 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8.1。7.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1.8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