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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滁州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一、公园绿地 指面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含各类公园 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三,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 其它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是本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规划 国土 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中心城区内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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