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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配套设施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经济赔偿.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绿化违法行为不查处.包庇 纵容的、二、不依法行使职权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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