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合理配置各类绿地。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 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一。新建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三、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四、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5.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市建设 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在设置规划条件前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拆除或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二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确保绿化工程质量,第十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时。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 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