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介服务 第四十一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业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托事务 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工作成果的质量.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同时接受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的委托,二。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三 与发包人、招标人,或者承包人,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四。将承接的业务转让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标准、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施工工序分别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第四十六条、工程检测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采取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 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测目的,内容和日期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 必要的计算分析、三 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四,检测结论、对实验,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