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结构设计变更的,施工设计图应当报原审查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在开工前编制监理规划 旁站监理方案、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细则,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文件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条,建立并实行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评价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程、强制性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机构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项目主要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安全生产岗位证明.对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委派,直接管理。并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成员之一 第三十二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合法手续或者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生产 生活和办公区必须合理分隔,职工居住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