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 房 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 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 发包人 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第三十九条、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 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 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第四十条、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 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