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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定承包人、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省 市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监理服务的采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筑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提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对一个单位工程技术要求相同,同一施工场地且施工条件相似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标段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标段划分不少于10000平方米。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 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第十五条,自行实施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本单位具有工程建筑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本单位具有工程建筑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本单位具有工程建筑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应当熟悉建设程序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发包.第十六条 招标发包人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请核准.招标时应当将工程信息及资格预审条件在指定的媒体和地点公开发布3日以上.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和条件限制投标人报名 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招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 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资金要求 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7家的。招标发包人应当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再次发布仍不足7家的应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或设置标底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发包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并加盖标底编制单位及其注册造价师印章.第二十条。招标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故意误导投标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建筑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涉及造价部分均应有造价专业人员签章。第二十二条,承包工程可以采用总包。分包方式。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总承包人 专业承包企业无劳务作业队伍的 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第二十三条、施工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接一个标的施工工程项目,当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或者工程项目临近竣工时.经建设单位同意 方可承接或者参加另一施工工程项目的投标。第二十四条。对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代表实行定岗定位,每名监理工程师一般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超过3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其注册的单位工作.第二十五条、实行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备案制,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后应当及时到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特殊原因 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确须更换的、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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