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重大事故报告程序,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 四级。第三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 事故报告单位,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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