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重大事故报告程序、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三十二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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