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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 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 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 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 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 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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