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基础施工,二 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 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 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 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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