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 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 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 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 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和制度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 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