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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 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三 脚手架的搭设 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 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 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 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和制度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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