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 机械设备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和制度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 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