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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 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 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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