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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 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 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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