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光源色彩 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 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