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