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 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的位置 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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