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