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不按规定的位置 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 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