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 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