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移动 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