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的位置 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