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 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 形式 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 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