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夜景。体现新时代都市风貌.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 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 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一。环湖风景区 二。繁华商业区,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六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前款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第五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区人民政府对沿街商店 餐饮和娱乐场所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绿地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分别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夜景灯光的用电和电力增容的保障工作 公安,工商 房管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