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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 退让。高度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批准的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及2000年12月29日印发的,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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