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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四十条.居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齐全,具备为居民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中型社区服务中心 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8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 服务项目多样、具备为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组团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小型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为居民提供普通需求的能力和条件。未达到组团级的居住区按组团级居住区配建。第四十一条。临时建筑是指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第四十二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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