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 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第三十五条、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 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第三十七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 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三十八条,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 装饰材料 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 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30米,二。省道两侧各20米、三 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