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防范与保障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堤防护岸 水源等骨干工程和防汛抗旱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地下商场 地下停车场和处于地势低洼地带的建筑。设施等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洪标准要求.建设排水设施 配备排涝设备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兴建避灾安置场所.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其他防汛抗旱重点城镇和流域面积二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应当规划建设雨情,水情和墒情监测站网。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建和管理防汛抗旱抢险服务队伍。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家库,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和应急演练、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抢险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并对在抢险救灾中伤亡的抢险救灾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统一调配、合理负担 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调度 水库 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储备标准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 第四十三条、任何通信营运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畅通的责任。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当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第四十四条,电力部门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应急供电保障措施。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第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定的重点防汛抗旱区域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在执行防汛抗旱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的车辆免缴通行费。第四十六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洪旱灾害地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的饮水卫生.食品卫生 流行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环境卫生防疫工作。第四十七条。洪旱灾害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第四十八条,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水文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 生物措施等防汛抗旱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水毁修复.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四,防汛抗旱物资和技术储备、五。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六,防汛抗旱日常工作.防汛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洪旱灾害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和科技应用,不断提高洪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