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防汛抗旱职责。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组成、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 协调。拟订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防汛抗旱规划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第九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 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第十二条.市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与成员单位、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订立防汛抗旱责任书、确定防汛抗旱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