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二条 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决定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长汛期,当江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汛情缓解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第二十三条.旱情发生时、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和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等情况,确定干旱等级.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并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旱情缓解后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防汛抗旱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并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第二十六条,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洪旱灾害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旱灾害预警、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防汛安全与抗旱用水需要.科学组织实施水量调度。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市管河流、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水源调度 协调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其他省际 省界河流的水量调度,其它河流和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水量调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因抢险需要 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二、依法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三 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四,统一管理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 娱乐等的活动,五,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六.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七、其他应急措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以上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第三十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第三十一条、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 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抗旱期,市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先生活 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 先用地表水 后取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 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二 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三.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四、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六、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八、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九、其他应急措施,前款规定的措施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供水措施、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洪旱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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