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 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 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第二十四条.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第二十五条,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 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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