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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 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 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第二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第二十五条.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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