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 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 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第二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 太阳能 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第二十五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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