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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 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第二十四条.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第二十五条.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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