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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第二十四条.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第二十五条.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 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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