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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 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 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政府主导下 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第二十五条。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 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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