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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应遵循,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对已编制新农村规划的村庄。可根据进展情况 重新修编规划.第八条 编制和修编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村庄规划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的集聚。二,统筹公共设施向中心村建设,避免公共设施重复 分散建设,三、突出村庄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区的消防,人防,绿地系统,环境卫生设施和防治自然灾害的专项规划.突出对村庄风貌、民俗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四,对历史文化名村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物等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九条.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和公共设施等.统筹安排村庄近期及远期建设发展.规划文本必须同时包括,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优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如经评估。论证需要。可在满五年期限后进行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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