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应遵循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对已编制新农村规划的村庄.可根据进展情况、重新修编规划。第八条。编制和修编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有计划 有步骤 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的集聚。二.统筹公共设施向中心村建设,避免公共设施重复 分散建设,三.突出村庄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区的消防,人防,绿地系统、环境卫生设施和防治自然灾害的专项规划 突出对村庄风貌。民俗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 对历史文化名村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物等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九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和公共设施等.统筹安排村庄近期及远期建设发展。规划文本必须同时包括、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 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优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如经评估.论证需要,可在满五年期限后进行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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