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宅基地确权登记第十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宅基地,三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第十一条.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五、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 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六,土地权属有争议 第十二条 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四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十四条 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