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宅基地确权登记第十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 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 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 不得申办宅基地,三。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 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 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 第十一条,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四 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五 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 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第十二条 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 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 改建 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四,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十四条,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 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