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宅基地确权登记第十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宅基地,三、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第十一条 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五,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第十二条,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 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 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三.禁止一户多宅 违法多占宅基地、四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十四条。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 除特殊情况外,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