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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宅基地确权登记第十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 由村小组。村委会 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 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 不得申办宅基地.三,宅基地确权后 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 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第十一条,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三 不符合村庄规划。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 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五,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六 土地权属有争议、第十二条,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四,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十四条。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 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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