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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宅基地确权登记第十条.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 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村委会 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宅基地,三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 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 减少和避免 二次拆迁、第十一条,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二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 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五 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六 土地权属有争议 第十二条 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 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 四,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五 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十四条 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如拆迁 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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