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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第十五条,村农,居 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 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 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 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第十六条.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第十七条。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第十八条,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 卫生院,商业服务等 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十九条、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 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第二十条,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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