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本市农民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各镇区建成区和特定控制区以外的村庄.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和各镇区建成区范围是指主城区中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和镇域中规划为镇区建设用地的范围,特定控制区指风景名胜区,军事管理区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渡假区 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能,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和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对镇人民政府未查处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负责乡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改造,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拆除违章建筑,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工作、市消防.地震和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要求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第四条,村庄规划实施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成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环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