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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 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 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 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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