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 应相互配合 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 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 土地 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 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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