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城建监察 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 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 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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