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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城建监察、建管 房地产管理等部门 单位 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 建设 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 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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