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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五条 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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