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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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