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 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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