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白浪路。武当大道。辽宁路,吉林路、车站路.北京路 江苏路、人民路,朝阳路、柳林路,东岳路.天津路.重庆路,浙江路、东风大道、黑龙江路 东环路,上海路,中岳路,汉江路、公园路、车城西路,车城路。车城南路、大岭路。凯旋大道,广东路 镜潭路 湖南路 方山路、花果路、西城路 新疆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 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 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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