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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 设计 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来自,www。fdcew com,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 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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