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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 功能齐全,建筑造型 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第十八条。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 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超过三层,含三层 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 的个人建房 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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