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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 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 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 的审查管理 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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