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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 资格、施工 第十九条。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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