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和景观,7 1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应符合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 二。工业。仓储,交通枢纽 商业,金融等,绿地率不应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30、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灌结合的绿化隔离带.三 宾馆。教育、医疗卫生 科研设计.机关团体,体育 部队,休 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绿地率不宜低于35,四,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实施确有困难的,应与园林部门协商异地建设 7 2,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公共绿地的10.7,3,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 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3 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应按照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其高度和体量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 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 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严格控制居住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7.4、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 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 美化、7.5,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外墙或屋顶应根据夜景观规划进行灯光亮化设计,7 6。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 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三、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