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4 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 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 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 容积率。建筑物退让,4、3,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 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 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4.4,平行布置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 44倍 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 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 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的1,44倍,m 4.5。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 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 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 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 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五。六层以上、含六层,点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置形式、非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六.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4,6、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板式居住建筑.包括塔式组合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被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35米、与东,西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 与东.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中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同时应不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5米。四,连续布置的高层塔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并且不小于20米 其中 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同时不得小于25米,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以其它形式布置时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4,7.旧区改建地段高度低于5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可在本规定4。6条基础上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10、4。8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3米 4 9,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受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 不得小于25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置时不得小于20米,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9米,三 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 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本规定7.3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4,10 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 4。11,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 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4.12。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对居住建筑有遮挡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遮挡时.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 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 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