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3 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 新城区为500平方米 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 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四 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五 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 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 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 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 旧区,新区、旧区。住宅建筑类、低层.35351,11、2多层,26281、72 0中高层 23252。02.2高层,20203。53 8办公建筑类、多层,35,403。03,5高层 30,355.06。0商业建筑类 多层,45、504.04,5高层。40、455,56.5工业建筑类,低层、40451.11、3多层 35402,12。4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 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 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表3、2、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条数,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用地面积、12345000,以下.1,051.11。151,25000,10000、1 01,051、151。210000,20000、0,951,01、051,15 20000 0,90.951、01、05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层。3.6。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 绿地率 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 9、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 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3、1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3。1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