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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有关法规 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1,3 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1.4,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 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 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1.7.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 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1、10 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 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 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1、11,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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