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额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与管道企业协商 补签协议 拒不协商强行施工 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在建、已建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 项及本条例其他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管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引起管道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