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额2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与管道企业协商。补签协议 拒不协商强行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在建.已建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及本条例其他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管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 引起管道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