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 项、第,四。项 第,五 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 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处以所造成损失额2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与管道企业协商.补签协议,拒不协商强行施工 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在建。已建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及本条例其他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管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引起管道事故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