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 拒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额2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与管道企业协商。补签协议 拒不协商强行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在建,已建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 并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及本条例其他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管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引起管道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