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处以所造成损失额2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与管道企业协商 补签协议。拒不协商强行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在建、已建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项及本条例其他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管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引起管道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