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额2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与管道企业协商,补签协议,拒不协商强行施工 造成安全隐患的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在建 已建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及本条例其他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管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规定、引起管道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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